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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AEO认证特权:AEO互认便利和守信联合激励

海关AEO认证特权:AEO互认便利和守信联合激励

经认证的经营者”(AEO——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AEO制度是旨在通过构建海关与企业合作关系,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本国和互认国海关的通关便利措施,分担守法和安全责任,**供应链安全和贸易便利的制度安排。从某种意义而言,AEO企业是海关的VIP。

 

海关AEO认证制度施行至今已6年。世通认证在企业申请认证的过程中,听到企业较多的疑问就是:AEO能给企业带来什么实际的好处?

 





 

一、AEO互认便利措施

 

AEO互认是指在建立起AEO制度的海关之间,对各自认证的AEO企业给予相互认可并给予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的一种制度安排。我国目前仅高级认证企业可以享受AEO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通关便利措施。

 





 

除上述国家(地区)外,中国海关正在加速推进与俄罗斯、泰国、马来西亚等13个“一带一路”国家以及墨西哥、巴西、智利等主要贸易国家的AEO互认合作。

 

所以,对于高级认证企业而言,受惠范围是可预期的不断扩大。

 

二、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2016年10月,40个*部门联合签署《关于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高级认证企业可以享受49项联合激励措施。

 

 

乍一看,这些激励措施确实比较分散,但对企业较实用的概括起来有四大类措施:

1、绿色通道及**类措施

2、减少抽查类措施

3、简化手续类措施

4、重要参考类措施

 

下面就各类措施中企业应用率较高的进行讲解:

 

 

1、绿色通道及**类措施

☑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医疗**局、国家粮食和物质储备局(原国家发展改革委):(1)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2)在专项建设基金项目申报筛选中,同等条件下予以**考虑。(3)在电力直接交易中,对于交易主体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的,同等条件下**考虑。

☑ 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原银监会):办理授信贷款等业务时提供绿色通道。作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授信融资贷款的重要参考条件,**给予免担保贷款。

☑国家税务总局: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可评为出口企业管理一类企业,享受以下管理措施:(1)国税机关受理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后,经核对申报信息齐全无误的,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2)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内,可**安排该类企业办理出口退税。(3)国税机关可向该类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特约服务区),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专人负责并定期联系企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办理企业变更登记、行政许可、动产抵押登记,实行绿色通道,及时**受理。**提供有关合同法律法规方面的咨询、培训、宣传和受理调节合同纠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理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审批事项时提供绿色通道。

☑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环境保护许可事项,在同等条件下予以**办理。

☑ 等等

2、减少抽查类措施

☑审计署(原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稽查中,对于*预算内投资项目专项稽查过程中,可适当减少抽查比例。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给予国内市场产品**或降低抽检比例。

☑ 国家税务总局:除专项、专案检查等外,可免除税务检查。

☑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日常监管中,在无举报情况下,适当减少监管频次。

☑ 等等

3、简化手续类措施

☑ 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医疗**局、国家粮食和物质储备局(原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投资项目招标中,招标人确需投标人提交进出口证明的,可以简化进出口证明等相关手续。

☑ 国家税务总局: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普通发票按需领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

☑ 等等

4、重要参考类措施

☑ 国家粮食和物质储备局(原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粮食、棉花等进出口配额分配中,可以将申请人信用状况与获得配额难易程度或配额数量挂钩,对于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给予一定激励措施。

☑ 财政部:给予**采购活动便利和优惠,将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列入**集中采购招标的评审指标,参照财务状况指标给予适当分值,或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信用予以加分。

☑ 各相关部门:作为各部门在本行业、本领域内向企业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的重要参考,**给予奖励和表彰。

☑ 等等

 

三、海关便利管理措施
 


 

 

 海关便利管理措施的依据主要来源于  《*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37号)以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178号。一般认证企业和高级认证企业享受的海关便利管理措施如下:

 

 

 

 
 
*
 
 

 
 

一般认证企业管理措施

 

1、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50%以下;

2、**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

3、海关收取的担保金额可以低于其可能承担的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

4、进出口货物平均检验检疫抽批比例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抽批比例的50%以下(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海关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5、出口货物原产地调查平均抽查比例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抽查比例的50%以下;

6、**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以及相关业务手续,除**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以及有特殊要求外,海关可以实行容缺受理或者采信企业自主声明,免于实地验核或者评审;

7、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
 
 

 
 

高级认证企业管理措施

一般认证企业适用的管理措施高级认证企业均可适用,此外,高级认证企业还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1、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20%以下;

2、可以向海关申请免除担保;

3、减少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

4、可以在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之前向海关申报;

5、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

6、AEO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通关便利措施;(详见上文)

7、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详见上文)

8、因不可抗力中断国际贸易恢复后**通关;

9、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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